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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公诉局高兴日局长一行莅临
作者:  时间:2014-06-16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院公诉局高兴日局长一行莅临

 

69日,市检察院公诉局高兴日局长一行四人莅临我院,与我县人大、政协、妇联代表一同观摩庭审,并就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庭调查的技巧、法庭辩论的准备与临场发挥中出现的问题召开了座谈会。我院分管公诉检察工作的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慎炜和公诉科全体成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公诉局局长高兴日、未检处处长邹涛详细听取了我院公诉科就此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出现的原因及下一步改进计划等方面的汇报。

高兴日局长对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国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在法庭上公诉人不仅要履行好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责,而且还肩负着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激烈的交锋,其意见和表现必须接受被告人的质疑、律师的辩驳、法院的裁判和公众的监督,其出庭质量直接关系到指控犯罪的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

高兴日局长在座谈中就此次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以下三点改进要求:一是要强调出庭工作的关联性,使指控的事实与理由更清晰、更有条理。出庭各环节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彼此相互呼应,相互支撑,公诉人应合理利用这种关联性,实现揭示犯罪的目的。比如,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公诉人可以在法庭讯问中设置讯问圈套,到示证或法庭辩论阶段揭穿其虚假供述的本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要严把出庭工作规范关,体现国家公诉人应有的气度和风范。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的特性决定了其应当规范自身的言行,在法庭上所使用的言语应当严谨,遵循程式化要求,在与被告人进行交流的时候,既要避免过于口语化,又要避免过于法言法语。同时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尊重辩护人、被告人,避免使用有损于辩护人、被告人人格的语言。三是要坚持出庭工作充分性原则,保证完成指控、证明、说服三大责任。首先,起诉书的指控要充分,引用的法律条文要规范全面,不能有丝毫疏漏和偏差。其次,说理要充分,公诉人在论证己方观点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开展法庭教育时说理要到位。最后,公诉人对辩护观点要进行充分的答辩。答辩要全面而具有针对性,说理要透彻,应当在证据的支撑下挖掘理论深度,不要说理仅停留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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