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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漏犯适用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
作者:  时间:2019-08-12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息县院追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在息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应潘某、易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购买卷烟机,遂联系杜某某(已判刑)购买,安装在息县工业园区信阳立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楼内,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经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核价,实验用卷烟机最低价格15万元/台。

2018年3月7日,息县公安局将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认为,李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帮助他人购买卷烟机,涉嫌共同犯罪,随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通知书,要求将李某某补充移送起诉。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其送达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同案犯已获法院生效判决,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认罪认罚制度,使其认识到唯有认罪认罚才能获得从轻处理,李某某当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办人随后联系了值班律师,并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就量刑进行协商,最终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移送法院后,承办人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法院2019年6月1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2000元,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在査明具结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后,全部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处。

息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自成立以来,共审结办理14案15人,全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做到了审结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百分之百和量刑建议采纳率的百分之百。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贯彻市院提出法律监督注重效果,也是按照市院要求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对抗,实现了(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被告人)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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