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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积极采取八项制度保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作者:  时间:2018-07-09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应积极采取八项制度保护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息县人民检察院   彭有山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时,应该深入思考,怎样走上一条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治理之路,才能达到挽救、教育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应积极采取八项制度保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在受理线索后,或立案后,检察机关即提前介入,一方面指导办案,一方面监督办案。

二是建立强制措施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嫌疑人偶尔一、二次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有较好的留护条件的,介于可捕和的不捕之间的,笔者认为坚决不捕。此外,对一些一贯表现好,积极向上的在校学生,或是属于防卫过当、初犯、协从犯、中止犯、从犯, 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给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一个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

三是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在受案后可以向犯罪的未成年家长发信或通知其到单位;向其讲明利害关系,督促他们与检察机关共同完成帮教。

四是建立办案机构和用人机制。基层检察机关配备心理咨询师,建设心理咨询室,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五是运用好社会调查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应运用好社会调查制度,弄清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及家庭环境。在办案中,作为检察人员要坚持“四个见面、四个查清”即与本人见面、与家长见面、与学校见面、与村委会(居)见面查清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犯罪年龄、犯罪事实,有真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六是建立运用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依据犯罪事实外,还要重要考虑社会危害,平时表现,悔罪情况,家庭留护条件,这四方面条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家里又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的,对这类未成年均可运用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

七是建立缓刑建议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检察机关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帮教情况,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缓刑建议。

八是建立量刑监督制度。由于法律赋予了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常出现量刑不一,或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是同时抓获,犯罪情节又差不多,但量刑却相距甚远的情形。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应与审判机关加强联系,规范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范围;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量刑进行时时跟踪监督,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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