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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快递信息并冒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  时间:2018-07-09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更改快递信息并冒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息县人民检察院  靳志华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男,物流公司职工。2017年的某天,李某来到其曾经打工的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某分拔中心厂棚内,乘无人之机偷偷撕毁本应发给王某的一件货物包裹上的快递信息单,并重新贴上自己填写的快递信息单,将收件人姓名改为其父亲姓名李某某,并将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相应作了更改。四天后,该货物包裹送到后,李某以其父亲李某某的名义将该包裹提走。经鉴定,该包裹内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600元。

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采取欺骗手段,更改快递信息单,进而骗取快递投递员而取得快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更改快递信息单,进而导致使快递员按更改后快递单信息投递,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盗窃间接正犯和诈骗存在区别。盗窃和诈骗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的结构中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或转移占有财产;而盗窃罪仅需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占有的转移。间接正犯是利用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实施犯罪,盗窃间接正犯主要包含犯罪人利用第三人主体不适格进行盗窃,或者犯罪人假借第三人的不知情进行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就是犯罪人把第三人当作作案的“工具”,利用其不适格或者不知情来盗窃他人财物。

其二,更改快递信息的行为并非诈骗行为。行为人更改快递单信息,表面上看行为人好像欺骗了快递投递员,但投递员对快递单信息被更改并不知情,其只是服从自己所要投递物品上粘贴的快递单的指示,而此快递单是行为人对自己留存的空白快递单进行填写而生成的,对投递员而言是有效的快递单,投递员没有处分快递件的权限或地位。因而,不能认为行为人在诈骗罪意义上骗了投递员,投递员只是基于“不知情”的行为而被当作作案“工具”,从而使得行为人顺利窃取了他人快递件。

其三,更改快递信息并冒领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填单者的身份偷偷更换客户提供的收件方信息,而快递投递员对于收件方信息被更改却浑然不知,其并非由于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作出对快递件的处分行为。行为人偷偷更换客户提供的收件方信息,制造了对投递员而言是有效的快递单;之后投递员根据快递单的指示,将快递件送往行为人指定的地点和收件人,这两个行为都是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在投递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快递信息单,利用投递员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投递,造成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投递员被当作作案“工具”,行为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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