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院公诉科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办理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
近日,我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强奸犯罪的潘某,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2013年2月份以来,家住息县关店乡白湾村的潘某共四次将上、放学路过其家门口的潘某某(11周岁)喊至家中,以提供糖果、零食及零钱为诱饵,脱掉潘某某的衣服后抱至床上,用生殖器摩擦潘某某的生殖器,最后用手机拍摄潘某某的裸体照片。2013年2月份的一天,潘某到潘某某家中窜门,趁潘某某熟睡之际,对其乳房摸了两下,之后便离开。
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潘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潘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疑问,因从猥亵行为地点、手段、后果等方面来看,可能属情节显著轻微,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还是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内容来处理把握不准。
在该案提交公诉科讨论之际,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并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公诉科全体干警通过对该意见具体条文的研读、分析、讨论,并结合该案客观事实、在案证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即潘某强奸、猥亵潘某某不满十二周岁,应当认定其明知对方是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潘某某多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要依法从严惩处而非因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故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来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
2013年11月6日,我院对被告人潘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反映出我院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