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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员额制检察官自主决定的首件案件

时间:2017-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6日,息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员额制检察官马金领在审查一起涉嫌诈骗案件中,针对同事在私下讨论时提出的不同看法,其思虑再三,仍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大胆地作出该决定。

        同事的看法只是以往一贯的做法,也是较为稳妥的意见。他们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是涉案金额较小,且其亲属已将钱退还被害人,故应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而马金领的决定承担着办案的风险,可这是员额制检察官应当担当的责任,此案也是该院员额制检察官自主决定办理的第一件案件。

今年4月,经他人介绍,50多岁的安徽省临泉县农村妇女徐玉兰(化名)相识了息县群众张某,分两次收取彩礼1万元,俩人于同月12日办喜宴“结婚”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月14日,徐玉兰以走亲戚为由“失联”。52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徐玉兰抓获,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案发后,她的儿子退还了彩礼。

        据犯罪嫌疑人徐玉兰辩解,自己就是想找个老实人过日子,不是骗钱。由于在返家途中,她不慎丢失了手机,又没有记住张某的电话,所以没有办法联系张某,接着就得知在北京打工的儿子要结婚,这才急忙赶过去。自己还和儿子商定,办完喜事后带着张某一起外出务工。这一辩解和徐玉兰儿子的陈述完全一致。

经过审查,马金领认为,此案的证据单一,只有被害人张某的证词,并无其它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客、客观方面实施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且也无法推翻其辩解,因此可以认定徐玉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及其理由,并建议依法撤销此案。

         77日,徐玉兰含着热泪回到了家中。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息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才远介绍,“从7月份开始,息县检察院突出员额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明确员额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依照职权清单履行相应的办案决定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同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司法业绩档案,倒逼员额检察官规范用权、谨慎用权,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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