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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从重情节还轻判?检察官不答应
作者:  时间:2018-06-28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息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息县人民法院在开庭重审中依法当庭改判,这是院今年以来首起成功抗诉的案件。

       2017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后驾驶豫S5763B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息县杨店乡街村行驶到息县公安局杨店派出所院内,被民警查获。2017年6月1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56mg/100ml。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息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案中时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具有三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息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的最低刑系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20178月31日,息县检察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2月27将本案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当庭作出对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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