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腐败类型: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不高,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在几个月、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我们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这是一种“庸常的罪恶”。一方面,身处其中的贪官对这种零打碎敲的贪腐不以为耻,甚至暗中攀比,官场文化因此被扭曲。另一方面,这也生成为社会大环境中一种潜规则,常被人忽视甚至认同。
解密蚁贪
在生物界,蚂蚁的体态和地位都比较微小,也决定了其搬运能力的有限。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渺小的蚂蚁,却能把数倍于自己体积的食物一趟趟运回洞穴储存起来。虽然每次搬运的数量并不大,但次数多了,聚集起来的食物也颇为可观。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副主任钱祖伟,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纪录:他们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2分钱的“好处费”。这个回扣比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二人收受回扣达25万元。
无独有偶。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这名采购员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10条狗”,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
这正是中国社会当前的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
蚁贪的四大特征
“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蚁贪有四大特征——
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用“位低权轻”概括最合适不过。 与大贪相比,他们身份普通,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
作案周期长。蚁贪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作案持续时间最长为9年,其中,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5年以上的为4件。
贪贿次数多。 北京市某植物园一名普通出纳员,29岁时,第一次“多”拿了单位工资4125元。在此后的4年半,他作案上百次,将单位工资款470余万元“神不知、鬼不觉”地揣进了自己腰包。
单次犯罪数额小。蚁贪单次犯罪数额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
对蚁贪零容忍
蚁贪案件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手段: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
私扣截留。一般采取手段: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而侵吞单位财物;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与大贪、巨贪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于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他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刑法,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罪犯。
“当然,零容忍并不是禁止政府官员正常交往,也不是杜绝礼尚往来,而是要提醒政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政府官员收受他人的钱财而没有主动申报,或者私下接触他人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那么,都应按照犯罪论处。”乔新生分析说。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腐败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
“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喆说。